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
發(fā)布時間:2022/11/18 11:52:01 來源: 點擊次數:
近年來,各地新冠肺炎疫情多點頻發(fā),部分地區(qū)甚至因疫情影響處于靜默狀態(tài),這一現狀導致一些民事合同無法順利履行。那么在此情況下合同一方是否能夠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呢?本期法治學苑以此為角度來分析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以供院經營管理人員在履行合同時借鑒。
一、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中的不可抗力
就非典、新冠肺炎等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還是情勢變更下的重大變化事件,具體相關合同糾紛案件是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一直以來都是法律界爭論的熱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發(fā)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二條規(guī)定:“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guī)則。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guī)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相關的司法實踐中也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論證。綜上,從法律規(guī)定到司法案例,均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上將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意味著所有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的糾紛均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guī)則,也并不意味著任何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要求合同解除、合同免責、合同變更的請求與抗辯均可以成立。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的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一項就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前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由住所在上海的B公司將合同標的物資送達至住所在西安的A公司,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上海市所有貨物無法按時運達至西安市,這種情況既屬于上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因此,無論是A公司,還是B公司均可以此為由協(xié)商與對方解除合同。